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再申字第1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负责人:王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辅君,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礼,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日扬,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大连圣兰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亨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廷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大连星山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圣兰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亨达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星山电子有限公司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