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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4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榜国,四川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4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榜国,四川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竹县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大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寸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文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药业)因与被申请人大竹县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竹信用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西药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遗漏本案主要当事人、非法收集和使用证据的故意明显、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2.驳回大竹信用联社的诉讼请求;3.大竹信用联社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如下:1.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1)借款方达川地区阜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公司)虽然于2001年4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被注销之前仍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追加为当事人。(2)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真实性无法证明以及大竹信用联社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据、将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3)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合议庭成员与判决书上载明的不一致,判决书上载明的合议庭成员陈洪未出庭,二审法院从未告知华西药业合议庭成员变更。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大竹信用联社明知阜康公司改变贷款用途证明其相互串通,阜康公司与大竹信用联社编造虚假贷款手续,骗取华西药业提供担保。阜康公司是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地区分行开办的企业,与大竹信用联社是同一主管银行,有利害关系。大竹信用联社不能提供与阜康公司、达川地区源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长实业)、达川地区农业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业资源公司)三家公司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必要材料,不可能用1200万元贷款归还逾期贷款。大竹信用联社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发放1200万元贷款。3.即使大竹信用联社已经发放贷款,也应认定为以贷还贷。(1)从资金流向的记录分析,本案系虚拟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大竹信用联社明知阜康公司并没有按约购买原材料,还协助其改变贷款用途。(2)二审法院运用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阜康公司没有改变贷款用途。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达金司鉴中心(2009)司鉴字第002号《司法意见书》是大竹信用联社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4份证据中,《咨询笔录》与《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在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情况下认定该证据违法,证据本身内容矛盾。阜康公司作为借款方应当参加诉讼,其与大竹信用联社有利害关系,因此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大竹信用联社向其他公司发放贷款的2套凭证和《关于海南通源实业总公司、四川省达川地区阜康实业有限公司拟转让给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阜康公司是否以贷还贷的情况下认定华西药业承担担保责任错误。首先华西药业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才知道承担担保责任是阜康公司与大竹信用联社设的骗局,不可能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其次,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陈达彬的签名系伪造,陈达彬并非阜康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第三,《企业兼并协议》是复印件且当事人否认其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大竹信用联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西药业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

大竹信用联社提交书面意见称:1.本案程序合法。(1)诉讼当事人适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华西药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偿还合同中借款本息的保证人,并对借款方移转贷款用途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大竹信用联社向华西药业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未遗漏主要当事人。(2)大竹信用联社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出示了原件,都经过庭审质证,华西药业在多次庭审中予以确认,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3)大竹信用联社提供的以及法院调取的书面证人证言虽证人未出庭质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二审法院当庭告知合议庭成员变更,双方均无异议。2.大竹信用联社与阜康公司不存在串通骗取担保的行为,华西药业知晓借款的实际用途。(1)华西药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达彬实际操控借款。华西药业在《贷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分别加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陈达彬亲自签名,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了陈达彬的股东身份,在本案发回重审前的原一、二审中,华西药业对阜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已构成自认。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证实陈达彬确系阜康公司的实际主要经营者,阜康公司主管机关为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地区分行,其隶属于海南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企业兼并协议》第3条证实,阜康公司借农行5119万元借款均投入到了海南公司。海南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其法定代表人为陈达彬。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可看出阜康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系陈达彬。同时,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达市农行发(2000)306号文件证实陈达彬是阜康公司的股东,《企业兼并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均证实陈达彬了解阜康公司的股东组成、资产负债等情况。3份加盖华西药业公章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华西药业继续履行还借款利息至2004年12月31日的相关事实,亦可证实华西药业对担保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2)华西药业法定代表人陈达彬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阜康公司、源长实业、农业资源公司在大竹信用联社存在旧贷,陈达彬直接参与了源长实业的实际经营——归还了逾期贷款400万元,陈达彬与源长实业、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实业)具有重大利益牵连,也是本案有关的达义实业兼并、阜康公司借贷及华西药业担保的利益焦点。阜康公司替源长实业、农业资源公司归还旧贷,华西药业成为阜康公司新贷的保证人存在必然性。借款产生后,华西药业一直代替阜康公司履行还付利息的义务,而非到期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才由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说明阜康公司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3.本案系阜康公司用自有资金归还了先前的贷款后再贷新款,有银行汇票、进账单、存/取款凭条、转账传票等原始记账凭证为证。同时,根据票面记载的会计科目、会计分录及文字内容,前述票据有记账连贯性、顺序唯一性、任一票据不可缺失、不可调换。资金走向清晰明了,是典型的“先还款、后贷款”,而非“以新贷还旧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