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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祥、普世蕊与元江县民族医院医疗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世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元江县民族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跃林,该医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世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元江民族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跃林,该医院院长。

申请再审人张保祥、普世蕊为与被申请人元江民族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保祥、普世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