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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祖雄与刘玉明继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雄。 委托代理人:胡长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严,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雄。

委托代理人:胡长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严,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明。

委托代理人:陈彬,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周祖雄因与被申请人刘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祖雄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认定错误。本案首先是一宗刑事大案,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即使从民事角度来看,本案应当是侵权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2、一、二审法院对周建平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工作状况、扶养情况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3、刘玉明擅自盗取周建平银行存款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亦系侵权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刘玉明对周建平的扶养较多并将周建平遗产的50%分给刘玉明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刘玉明向本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从宣扬、传承中华民族美德以及继承的立法原意方面考虑,周祖雄也不应继承周建平的全部遗产。请求驳回周祖雄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从周祖雄一审起诉的具体请求和刘玉明的答辩来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周祖雄和刘玉明是否是周建平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或分得周建平的遗产以及继承或分得遗产的具体份额。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纠纷的性质,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继承纠纷并无不当。周祖雄关于本案案由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周祖雄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关于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玉明虽然没有与周建平登记结婚,不是周建平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在与周建平共同生活期间,刘玉明对周建平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一、二审法院据此酌情判令刘玉明分得周建平遗产的50%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周祖雄关于刘玉明不应分得周建平遗产50%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周祖雄认为刘玉明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但是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本案一、二审期间从未提出该项主张。因此,周祖雄以刘玉明涉嫌犯罪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周祖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祖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