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与武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电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湖北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毛怀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18号信合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叶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顺健,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湖北鑫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市电力开发公司)、一审被告湖北电力实业总公司、湖北鑫阳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鄂民四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