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工业品批发市场。 代表人:王力,该市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工业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三合批发市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 一、二审法院认定三合批发市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2. 三合批发市场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任何事实根据。3. 一、二审法院认定南通二建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南通二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三合批发市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三合批发市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纠纷系因涉案市场工程发生质量缺陷事故造成损害而引发,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产生,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三合批发市场系三合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的规定,三合批发市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且三合批发市场系本案相关损失的实际支付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有权主张权利。关于三合批发市场主张赔偿的数额应否支持问题。首先关于三合批发市场主张的商品及设备损失264,700. 00元问题。三合公司举示的赔偿协议书与收据均为书证原件,且协议书的赔偿数额与收据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其次关于三合批发市场主张的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1,600,140.00元问题。三合公司提出该主张的证据为2002年10月及11月未收取业户费用总计数额为1,600,140. 00元的台帐及大庆龙鑫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2003)庆龙鑫审字第084号关于三合批发市场大棚经营损失审计报告。三合批发市场举示的该两份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台帐记载的损失费用总额比审计报告作出的损失数额还少,故一、二审法院以三合批发市场台帐记载的损失数额为判决依据并无不当。关于南通二建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质量鉴定报告,涉案工程既有施工材料不合格的原因,又有施工单位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原因。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油建集团,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南通二建公司,因涉案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的规定,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油建集团及南通二建公司均为涉案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因签订转包合同的主体为油建集团及南通二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南通二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接受转包单位,无论其是否实际施工,均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故一、二审判决南通二建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如南通二建认为存在实际施工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南通二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