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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石韫琪与朱毅颖及严嘉洵、严嘉濬、严嘉浩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4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石韫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毅颖。 一审第三人:严嘉洵。 一审第三人:严嘉濬。 一审第三人:严嘉浩。 申请再审人严石韫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4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石韫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毅颖。

一审第三人:严嘉洵。

一审第三人:严嘉濬。

一审第三人:严嘉浩。

申请再审人严石韫琪因与被申请人朱毅颖及一审第三人严嘉洵、严嘉濬、严嘉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石韫琪申请再审称:系争房产为其与严洪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与严洪泰于1962年5月11日在香港缔结婚姻,1993年8月6日经香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1992年11月14日,严王国贞将系争房产赠与严洪泰。该赠与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即严洪泰在与严石韫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已经取得了上述赠与房产的权利。因历史因素和政府行为导致系争房产的产权登记延后。政府发放《落实私房政策通知书》后,产权已属于赠与人。由于房屋属于“发还”性质,且当时房内仍居住着其他人未搬迁,赠与人和受赠人均不可能及时进行产权登记,但应当认定系争房产为严石韫琪原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2009年1月1日,严洪泰去世,同年1月29日严石韫琪从严洪泰胞姐姚严圭照处获悉严王国贞曾于1992年11月14日赠与房产的事实,并获知严洪泰在遗嘱里将上述未分割的房产全部指定由朱毅颖继承,侵犯了严石韫琪在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综上,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严石韫琪与严洪泰解除婚约关系的时间是1993年8月6日,严王国贞签署案涉房屋赠与书的时间是1992年11月14日,严洪泰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是1993年8月18日,实际获得产权证的时间是1994年7月11日,严洪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在其与严石韫琪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严石韫琪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严洪泰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已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严王国贞与严洪泰赠与关系的成立时间为严洪泰获得该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即1994年7月11日,此时严洪泰与严石韫琪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故严洪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在其与严石韫琪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严石韫琪主张案涉房屋为其与严洪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严石韫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石韫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