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承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光,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通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大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顺通(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 18 29/F MING SING HOUSE AREA 73A PHASE 4 KIN MING ESTATE TSEUNG KWAN O NT。 法定代表人:陈永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厦门承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通力模具有限公司、顺通(香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2009)闽民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厦门承峰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