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肇东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北十七道街。 法定代表人:张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辉宇,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汇聚投资有限公司(PROSPER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上水宝运路95号上水贸易广场4楼A23室。 代表人:庄志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敏,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辉宇,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兴诚,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爱民,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东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