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359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彤。 委托代理人:李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潺(Vivian Wang)。 申诉人李彤因与被申诉人王晓潺(Vivian Wang)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五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彤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