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抗字第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澳门佳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马路64号怡南大厦E-F铺。 法定代表人:陈智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广州市扬海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南沙开发区珠电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战威,该公司总经理。 澳门佳利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扬海疏浚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番禺南沙疏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高检民抗(201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