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02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锁,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俊彦,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三联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方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腊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方志,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淑亮,女,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永方,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改枝,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峰,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枫,女,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三联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魏方志、袁淑亮、魏永方、韩改枝、李晓峰、李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