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 (HIGH PEA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Unit 1102,Tower1,Lippo Centre,89 Queensway,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李红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子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安街80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冀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