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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瓦房店市复州外贸综合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7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瓦房店市复州外贸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成世弟,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华夏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7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瓦房店市复州外贸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成世弟,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瓦房店市复州外贸综合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瓦房店市复州外贸综合加工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