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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魏泽春,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魏泽春,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君,该公司综合部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郭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