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8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斌,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凯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