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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永恒钢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KSTSS(韩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霸州市永恒钢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霸州市永恒钢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颖,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荣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KSTSS(韩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圣吉。

申请再审人霸州市永恒钢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口贸易有限公司、KSTSS(韩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冀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永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