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霸州市永恒钢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颖,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荣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KSTSS(韩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圣吉。 申请再审人霸州市永恒钢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KSTSS(韩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冀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永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