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杜连重。 委托代理人:张越高,汤阴县特困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汤阴县裕丰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赵志庆,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平。 再审申请人杜连重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裕丰针织服装厂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杜连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