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忠国。 委托代理人:白阳,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涛,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鑫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阳,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涛,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红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忠国、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鑫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凯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忠国、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鑫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