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75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周,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路,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轶娟。 委托代理人:于晓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周。 委托代理人:赵路,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法婕,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轶娟、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轶娟、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