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6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沂南县昊成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从兰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冰,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进,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安吉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馨月,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沂南县昊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安吉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昊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