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俊。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维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平

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向红,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德俊因与被申请人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德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