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俊。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维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平。 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向红,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德俊因与被申请人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德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