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英属维尔京群岛利亚资本公司(Liya Capital Ltd)。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俊明,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加拿大利亚贸易公司(Liya Trading Co)。 法定代表人:朱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祥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英属维尔京群岛利亚资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加拿大利亚贸易公司、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外辖终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利亚资本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利亚资本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属维尔京群岛利亚资本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