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8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腾刚,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2〕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作出(2012)民抗字第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淑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傅晓强、代理审判员黄西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冬梅、书记员侯巍出席法庭。兆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庆德、夏利群,卧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刚、周永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卧龙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称,2008年8月,卧龙公司与上海德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伊公司)签订《代理进口总协议》,约定卧龙公司接受德伊公司委托办理货物进口事宜。之后,卧龙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两份货物进口合同,标的额分别为692,000美元及1,384,000美元。同年9月,卧龙公司与兆龙公司签订《物流协议》,约定兆龙公司为卧龙公司提供报关、运输和仓储服务。同年9月5日,卧龙公司取得上述两票货物的进口报关单证后,将单证交给兆龙公司代为报关、提货并安排仓储。兆龙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但货物未交给卧龙公司。据此,请求兆龙公司赔偿卧龙公司损失人民币14,220,600元及相应的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8月23日,卧龙公司与德伊公司签订《代理进口总协议》约定,卧龙公司代理德伊公司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事项;德伊公司协助卧龙公司在目的港完成报关报检;德伊公司须在合同签约前3天预付20%款项,卧龙公司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当外方文件寄达报关后,德伊公司即支付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付清全部货款及代理费;如为远期信用证,德伊公司可先凭足额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向卧龙公司质押换取提货凭证,在卧龙公司对外付款前三个工作日将货款及代理费结清。同年9月1日,卧龙公司与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固公司)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货物名称I3型号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以下简称聚乙烯),货物数量400吨、800吨,价格为692,000美元、1,384,000美元。同年9月3日,卧龙公司申请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具了总金额2,076,000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科固公司。同年9月4日,货物抵达上海港。次日,卧龙公司向光大银行全额承兑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取得了编号IRSLPCL0590SSB0916A、IRSLPCL0590SSB0916B、IRSLPCL0590SSB0916C、IRSLPCL0590SSB0917B的正本提单各一套,记载的货物品名均为聚乙烯,净重分别为200吨、300吨、500吨、200吨,提单背面均加盖了托运人及通知方科固公司的印章。同年12月4日,卧龙公司通过购汇方式向光大银行支付了2,076,000美元,购汇牌价6.891371。卧龙公司确认于2008年8月至9月共收到德伊公司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人民币2,301,000元。 2008年8月底至9月初,德伊公司与余姚市舜岳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岳公司)、舜岳公司与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分别就涉案货物达成了买卖合同,由德伊公司将涉案货物转卖给舜岳公司,舜岳公司又将涉案货物转卖给中宇公司。 2008年9月3日,中宇公司总经理项立辉电话通知兆龙公司钟明,称有近1,366.5吨的聚乙烯将要到港(包括涉案1,200吨货物在内),委托钟明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等事项。货物到港后,德伊公司总经理耿作尘通知舜岳公司总经理陈甬飞,陈甬飞通知项立辉。项立辉将钟明的联系方式告知陈甬飞,要求陈甬飞将进口报关单证交给钟明,陈甬飞再告知耿作尘。同年9月5日,卧龙公司业务员林彬将上述提单以及涉案货物的其他进口报关单证交给耿作尘,耿作尘随后以快递方式交给了钟明。 2008年9月5日下午,钟明收到涉案货物的全部进口报关单证,9月8日安排报关。因上海协通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卧龙公司,致使报关受阻。钟明通过项立辉、陈甬飞、耿作尘联系到林彬。林彬因报关公司不是与耿作尘约定的上海鹏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邦公司),就向耿作尘询问。耿作尘称因为兆龙公司能代垫进口关税、增值税款,所以更换了报关公司。林彬向钟明提出要签一份《物流协议》。钟明为此联系项立辉,表示其是接受中宇公司而非卧龙公司委托,不愿意签协议。项立辉告知钟明《物流协议》仅仅是一种形式,或许以后钟明与卧龙公司还会有进一步合作,建议钟明签署。 2008年9月9日,钟明以兆龙公司名义与卧龙公司签署了《物流协议》,约定了报关服务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运输服务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业务操作程序,仓储服务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货物交付验收及风险承担等下列条款:1、报关服务。卧龙公司向兆龙公司提供报关所需的完整有效准确的单证,兆龙公司及时办理通关手续。兆龙公司在报关过程中原则上不垫付关税、增值税等费用,卧龙公司收到兆龙公司提供的税单,应及时确认并支付税金,清关结束后的单证兆龙公司应及时全部返回卧龙公司。2、运输服务。兆龙公司根据卧龙公司服务委托书所列各项委托要求,做好提箱、运输等各项服务,确保卧龙公司进出口货物的安全装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卧龙公司。兆龙公司承接卧龙公司的委托,将只接受卧龙公司的各项指令要求,并只对卧龙公司负责。卧龙公司所有的业务和服务委托均须预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兆龙公司。3、仓储服务。卧龙公司应向兆龙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进出口仓储资料。卧龙公司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兆龙公司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进、出库指示。兆龙公司以卧龙公司交接文件之内容接收货物,并以整箱交接。在任何情况下卧龙公司为货物的实际货主,兆龙公司向卧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卧龙公司在协议的落款处加盖了“上海协通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九部”的印章。钟明在协议的落款处加盖了“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印章英文为“SHANGHAI ZLONG INTERNATIONAL FRELGHT FORWARDING AGENT CO.,LTD”。签订协议日期倒签为9月5日,协议中没有关于涉案货物物流业务如何履行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