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海县防腐塑料合金管道厂。 法定代表人:戚高勤,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东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霍如淮,该村民委员会村长。 申请再审人奥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海县防腐塑料合金管道厂(以下简称东海管道厂)、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东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蔡村委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外终字第0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奥嘉公司申请再审称,李庆友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标明其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否认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举证,代收一切法律文书等”,“等”表示意犹未尽、没有写完的意思,因此在委托书中没有写上的东西,李庆友也有权照做;李庆友律师的授权是“特别授权”,委托人应当为被授权人的所作所为承担一切应有的法律责任;无论东海管道厂、东蔡村委会事后是否愿意承认李庆友所签的《修改协议书》,李庆友的行为都是委托人授权之后的法律行为,《变更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 东海管道厂、东蔡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东海管道厂与奥嘉公司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此条款合法有效,相关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东海管道厂代理人李庆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否认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举证,代收一切法律文书等”,李庆友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参与仲裁程序,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属于其代理权范围,其无权代理管道厂签署案涉《变更协议书》。东海管道厂在《变更协议书》签署之后4日即向奥嘉公司发出《声明》,明确指出其没有授权李庆友变更合资经营合同内容,不承认李庆友签订的《变更协议书》。因此,李庆友律师以东海管道厂名义与奥嘉公司签署《变更协议书》事先没有获得东海管道厂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东海管道厂的追认,《变更协议书》对东海管道厂无拘束力。东海管道厂与奥嘉公司之间因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综上,申请再审人虽对原审裁定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奥嘉(香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