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LOGISTICS LTD.)。 法定代表人:劳永镒,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港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