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启贤。 委托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启宪(SAM XIAN CHOW)。 申请再审人周启贤因与被申请人周启宪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启贤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周启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本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启贤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