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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东与佛山市顺德区宝丰植绒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3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志东。 委托代理人:邝燕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丰植绒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3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志东。

委托代理人:邝燕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丰植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盈达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绪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梁志东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宝丰植绒有限公司、广东中盈达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志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