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Fanger Benjamin Warre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莉莉,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柳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丰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东方君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岳,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雪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建华。 委托代理人:徐言涛,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纺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山东东方君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张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效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奚向阳和代理审判员杨弘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英林担任书记员。上诉人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莉莉、王国红,被上诉人山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琪、新华锦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虹、范丰军,君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虹以及张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范丰军、徐言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锐信公司以被告山纺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等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山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及相应利息;二、新华锦集团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张建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借款及债权转让、催收的事实 2001年8月31日,山纺公司作为借款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东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由中行山东分行借款5000万元给山纺公司,还款日期为2002年8月2日。涉案借款合同上山纺公司与中行山东分行分别予以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中行山东分行于2001年8月31日向山纺公司发放了借款5000万元,并附有中国银行借款凭证,该凭证亦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02年8月2日。 2004年8月17日中行山东分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青岛办事处)。2007年3月8日,东方青岛办事处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东信公司。2009年1月6日,东信公司与锐信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及相应利息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锐信公司。 2005年1月13日,东方青岛办事处在《青岛日报》上向山纺公司发布催收公告,该公告载明中行山东分行向该办事处转让贷款壹笔,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共计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8962877.39元;截至2004年8月17日共计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1250590.17元,催告山纺公司向该办事处偿还。2005年2月28日,中行山东分行与东方青岛办事处就该笔债权在《大众日报》上联合发布催收公告。2007年1月13日,东方青岛办事处在《国际商报》同样就该笔债权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2007年3月13日,东方青岛办事处与东信公司联合在《国际商报》上就该笔债权进行公告催收。2009年1月6日,东方青岛办事处、东信公司与锐信公司联合在《山东法制报》上对该笔债权公告催收。2008年12月30日,东信公司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公证处向山纺公司公证送达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二、锐信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2009年9月1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济南办)与锦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长城公司持有山纺公司的其它四笔债权转让给锦通公司,并随之转让了相关借款合同四份、借据四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6份、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2份等相关原件。锐信公司提交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与长城公司济南办存档的复印件一致,其中2003年1月23日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载明:山纺公司三笔流动资金贷款17800万元已逾期,金额分别是7800万元 、5000万元、5000万元,对应期限分别2000年9月28日至2001年9月27日、2001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2日、2001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12日,请山纺公司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在该催收回执上山纺公司盖了公章,并有张建华的签字。2003年1月23日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中,期限2001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2日的5000万元与本案所涉借款数额、期限一致。因锐信公司提供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也无其它证据证明催收的事实,对锐信公司主张的2003年1月23日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予认定。 三、有关公司设立及股权变更的事实 2000年6月7日,锦丰公司申请设立,其中山纺公司出资510万元,占51%的股权。2000年8月25日,锦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同意将山纺公司对锦丰公司投资510万元一次全部转让给家纺公司,同日,山纺公司与家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2年2月4日,锦丰公司申请将公司股东之一山纺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鲁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景路变更为张建华。2002年4月30日,鲁锦公司与海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鲁锦公司将其持有的锦丰公司的51%的股权以510万元价格转让给海川公司。2002年7月5日,锦丰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申请,股东由鲁锦公司变更为海川公司。2002年9月20日,锦丰公司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根据鲁财国股〔2002〕75号文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海川公司将持有的锦丰公司510万元51%的股权划转给新华锦集团。2002年10月8日,锦丰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进行了变更登记,其中股东之一海川公司变更为新华锦集团。2002年10月10日,海川公司与新华锦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川公司将其持有的锦丰公司51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1%划转给新华锦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