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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市富达五金冲压件厂与石家庄市常山恒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KSTSS(韩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藁城市富达五金冲压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颖,北京新都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藁城市富达五金冲压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颖,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常山恒荣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荣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KSTSS(韩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圣杰。

申请再审人藁城市富达五金冲压件厂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常山恒荣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KSTSS(韩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藁城市富达五金冲压件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