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伟,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万华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万华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