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斯夫化学建材(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默斯(Neil Fitzmaurice),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金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申请再审人巴斯夫化学建材(四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巴斯夫化学建材(四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