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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恩、李江山、涂雅雅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林承恩。 委托代理人:刘锡秋,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江山。 委托代理人:陈之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林承恩。

委托代理人:刘锡秋,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江山

委托代理人:陈之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兵,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涂雅雅。

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华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江西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若虹,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力高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新纶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新纶高科技皮业(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垂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兵,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承恩与上诉人李江山、被上诉人涂雅雅、一审第三人华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江西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力高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高公司)、新纶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新纶公司)、新纶高科技皮业(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纶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0)赣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林承恩、李江山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效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奚向阳和代理审判员杨弘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承恩的委托代理人刘锡秋、钱靖,上诉人李江山的委托代理人陈之恺、李小兵,被上诉人涂雅雅及原审第三人华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超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西新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万和公司、力高公司及香港新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林承恩以一审被告李江山、涂雅雅、华通公司共同侵权侵犯香港新纶公司的商业机会等为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李江山赔偿因其谋取第三人香港新纶公司商业机会造成的约人民币5800万元以上(按照2005年的汇率计算,以法院实际核实的数额为准)的经济损失;二、李江山谋取的上述收入归香港新纶公司所有;三、涂雅雅、华通公司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江西新纶公司设立及注资的事实

2003年10月31日,香港新纶公司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注册编号:868589。李江山、林承恩在香港新纶公司各占50%的股份。

2004年5月9日,江西新纶公司在南昌县成立,注册资本2999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江山,香港新纶公司为唯一股东。该公司董事长为李江山,董事林承恩、李林海。

2004年5月19日,香港新纶公司对江西新纶公司出资710万港元,该款由李江山、林承恩各投资355万港元。

2004年6月22日,江西泰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江西新纶公司出具赣泰豪验字(2004)060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论为:截至2004年6月15日止,江西新纶公司收到香港新纶公司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折合91.0606万美元。

2005年6月28日,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西新纶公司出具华泰验字(2005)029号验资报告,审验结论为:截至2005年6月23日止,香港新纶公司投入第二期注册资本折合110.2988万美元,连同第一期出资,江西新纶公司共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1.3594万美元。本次验资报告所附的验资事项说明记载:上述汇入资本金帐户的港币860万元,全部为香港新纶公司委托指派的江西新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投入,并已全部结汇。

2006年2月27日,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西新纶公司出具华泰验字(2006)01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论为:截至2006年2月23日止,香港新纶公司投入第三期注册资本折合181.5756万美元,连同第一、二期出资,江西新纶公司共收到股东分三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82.9350万美元。本次验资报告所附的验资事项说明记载:第三期注册资本实际缴入资本金帐户为港币,金额1408万元。其中,408万港元系投资者委托其指派的被投资单位江西新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投入,1000万港元系投资者委托RWDCD HOLDINGS(HONG KONG) CO.LTD投入。资本金1408万港元到帐后408万港元已结汇,1000万港元汇入境外公司购置设备。

2006年3月3日,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西新纶公司出具华泰验字(2006)011-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论为:截至2006年3月2日止,香港新纶公司投入第四期注册资本折合1128.5042万美元,连同第一、二、三期出资,江西新纶公司共收到股东分四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511.4392万美元。本次验资报告所附的验资事项说明记载:上述货币资金全部为投资者委托RWDCD HOLDINGS(HONG KONG) CO.LTD汇入。到帐后全部汇出境外公司购置设备。

2006年8月1日,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西新纶公司出具赣华泰会验字(2006)011-2号验资报告,审验结论为:截止2006年7月31日,江西新纶公司收到香港新纶公司第五期投入注册资本279万美元。连同第一、二、三、四期出资,共收到股东分五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790.4392万美元。其验资事项说明记载:上述货币资金全部为投资者委托其委任的被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李江山汇入,到帐后汇出境外购置设备款180万美元,99万美元已结汇。

2010年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作出赣汇检罚字【2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西新纶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24日,3月1日、7日,7月3日、6日,先后6次对外预付货款1443.2860万美元。由于对方未履行合同,一直未有货物进口,至今未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决定对江西新纶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关于万和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

1998年5月13日,力高公司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

2004年5月12日,华通公司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注册编号:900621。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麽地道67号半岛中心A座5楼504室。公司股东:李江山,持有6200股;涂雅雅,持有3800股。

2004年9月24日,万和公司在南昌县成立,公司股东为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江山,董事涂雅雅、李晓欣。

2005年4月,华通公司与力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通公司向力高公司转让在万和公司的85%股权,该协议未记载股权转让价款。2005年5月8日,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批复同意该股权转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