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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金利拍卖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胡国安、石保权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金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国雄,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金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国雄,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新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国安。

委托代理人:边国雄,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保权。

委托代理人:边国雄,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襄阳金利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国安、石保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二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襄阳金利拍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