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抗字第8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美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2〕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