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伦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EDER HOLK NIELS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颖萍,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国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伦安因与被申请人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890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申字第02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伦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