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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传海与湖北电视剧制作中心、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作品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5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传海。 委托代理人:邱艳,系邱传海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刚武,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5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传海。

委托代理人:邱艳,系邱传海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刚武,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电视剧制作中心

法定代表人:柳小满,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中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超,系该中心副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鲍红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国,系该局法规处副处长。

邱传海因与湖北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视中心)、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广电局)返还作品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监二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2〕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民抗字第5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传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艳、李刚武,电视中心委托代理人汪中斌、沈超,广电局委托代理人陈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昕、书记员侯巍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5年10月26日,邱传海以电视中心和广电局为被告起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电视中心和广电局返还其评职称时报送的手稿,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50万元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4日作出(1996)武区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电视中心赔偿邱传海经济损失1万元整,驳回邱传海对广电局的起诉。邱传海、电视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1日作出(1997)武民终字第06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邱传海的诉讼请求。邱传海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1999年10月28日作出(1999)武民再字第34号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时,邱传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电视中心、广电局赔偿其直接物权价值即手稿价值损失43.5万元,稿酬损失25.2万元,精神损失13万元,返还已找到的作品原稿及承担诉讼费。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邱传海原系电视中心导演,于1987年、1992年和1993年三次参加导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向电视中心报送了参评所需的作品手稿等材料,由电视中心上报评审机构,双方未办理作品手稿材料的书面交接手续。评审结束后,邱传海未收到电视中心退还的报送材料,多次向电视中心和广电局查询所报的作品手稿材料下落未果。电视中心于1993年9月26日出具证明,载明无法找到邱传海1987年首次参评的作品手稿有《周总理的一天》、《鞭炮声中》、《归》、《过去的故事》、《龙老枢外传》2集、《县委大院的孩子们》、《一件凶杀案的解剖》3集、《看车姑娘》的文学剧本和电视剧分镜头剧本、导演阐述、报刊评论文章,15篇论文、评论文章和《表演和导演讲座》20 万字的著作手稿。1993 年12 月5日,电视中心向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拟请复议邱传海二级导演任职资格的报告》中,载明上报的作品有《她的爱》、《妻子》、《甲鱼奇遇记》、《双面女人》6集、《被淘汰的女人们》的电视剧文学剧本和分镜头剧本、《周总理在病中》电视剧文学剧本和《谈导演对剧本的分析》、《从舞台上的铁镜公主到银屏上的肖太后》等论文作品。

1998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邱传海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在电视中心仓库找到邱传海参评职称时报送的部分作品手稿,并已发还给邱传海,这部分作品手稿有电视剧文学剧本55集、分镜头剧本23集,论著一部(20万字)和其他作品57篇共计150余万字。除检察机关找回发还邱传海的作品手稿外,邱传海称仍有电视剧文学剧本20集、分镜头剧本8集、论著一部及文章的作品手稿材料达70余万字未能找回。

另查明,邱传海于1984年完成约20 万字的《表演和导演讲座》讲稿,河南省人民出版社已列入正式出版计划,后因书稿丢失而取消出版计划。邱传海于1987年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委托,写作3集电视剧《发人深省的案件》电视剧文学剧本,因丢失该剧手稿而取消拍摄决定。邱传海参加职称评审时报送的作品手稿包括邱传海任导演时被电视中心或有关电视台录用而获得报酬的作品如《周总理的一天》等,出版社拟发表或有关单位待摄制本可获得报酬的作品如《表演和导演讲座》书稿、《发人深省的案件》的电视剧文学剧本,已在有关报刊上发表并已获取报酬的论文、剧评等,以及未发表的手稿材料。电视中心未提供三次职称评审中有关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及已经明确告知申报人的证据。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邱传海参加职称评审时报送电视中心、由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邱传海所有。电视中心将邱传海的作品13年后才返还给邱传海,已侵犯了邱传海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也给邱传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赔偿邱传海的经济损失和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费。邱传海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广电局未侵犯邱传海的著作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于2000 年11月23日作出(1999)武区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电视中心返还邱传海电视剧《周总理的一天》分镜头剧本等作品;赔偿邱传海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抚慰费2000元;驳回邱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邱传海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邱传海因参加职称评审所报送的由其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邱传海所有。电视中心丢失邱传海作品手稿,侵犯了邱传海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电视中心将邱传海的作品手稿丢失13年,且尚有部分未能找回,给邱传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电视中心应承担返还作品手稿、赔偿经济损失和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上报评审作品的材料,电视中心并未规定必须报送作品手稿,邱传海自愿报送其作品手稿,对丢失手稿的后果亦有一定的责任。广电局与邱传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1)武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电视中心返还邱传海所创作的作品,赔偿邱传海经济损失2.8万元,给付邱传海精神抚慰费2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