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1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仪征淮宾船舶修造厂。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十二圩。 负责人:许和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福州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开元路23号B11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征淮宾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淮宾船厂)因与福州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达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四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1〕1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作出(2012)民抗字第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彦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方、代理审判员傅晓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箭、书记员王柳玉出席法庭。淮宾船厂的负责人许和洲、委托代理人刘敏,宏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宾船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3日,其与宏洋达公司签订《10000吨化学品/成品油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合同》)。约定:1、由宏洋达公司自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船舶图纸设计;2、宏洋达公司负责向淮宾船厂提供经中国船级社审定批准的船舶图纸;3、宏洋达公司负责向淮宾船厂提供建造该船所需的原材料;4、宏洋达公司按时向淮宾船厂支付加工费用。淮宾船厂的主要义务是取得中国船级社关于上述船舶建造资格的许可,并根据约定负责船舶的建造工作。合同签订后,淮宾船厂一方面积极为船舶建造作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于2006年11月27日取得了中国船级社关于建造涉案船舶的资格认定,淮宾船厂已具备了开工条件。其后,由于宏洋达公司自行委托设计的图纸未获得中国船级社的批准,导致淮宾船厂在准备工作完成的情况下,一直无法开工造船。截止到提起诉讼之日止,淮宾船厂的船台空置损失及其他损失已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559,367.5元,宏洋达公司应予赔偿。淮宾船厂诉请法院判令宏洋达公司向淮宾船厂赔偿船台胎架制造费494,525元,淮宾船厂向当地政府缴纳的船台占地费15.61万元,船台租金收入4,500,000元,淮宾船厂垫付的技术服务费30,000元,钢材制作费378,742.5元,共计5,559,367.5元。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3月6日,宏洋达公司与案外人南京欧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海公司)签订《任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宏洋达公司委托欧海公司负责10000吨级化学品/成品油轮的建造图纸的送审设计工作。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设计合同书》一份,约定欧海公司应为涉案船舶完成约定的建模、设计工作,提供生产设计图纸及必要的技术资料。11月2日,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以及欧海公司就涉案船舶建造达成《关于如何确保10000DWT化学品/油船建造质量的协议》,确认淮宾船厂应确保对本项目需要的所有生产资源的投入,包括选择有经验、有组织、有技术的专业外包工程队伍,并需按照其与外包工程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按期如数支付工程费。 2006年11月3日,淮宾船厂和宏洋达公司签订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淮宾船厂以来料加工的形式为宏洋达公司建造壹艘+叁艘10000吨2型化学品/成品油船舶,该船舶必须入中国船级社船级,所有船体结构、机器设备均按照中国船级社入级规范相关要求建造;船舶的建造图纸由宏洋达公司委托欧海公司设计,并需经过中国船级社审图中心批准。宏洋达公司在船舶建造开工前,需向淮宾船厂提供中国船级社退审图1套和施工生产设计图3套;宏洋达公司所有进厂并用于该船舶建造的钢材、管材、铸钢(铁)件、外购的成品舾装件等的重量,作为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双方计算加工费用的总重量,单价为每吨3,000元,初步估算总加工费为9,000,000元;淮宾船厂取得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厂建造化学品船资质认证后,宏洋达公司应向其支付900,000元作为定金以及淮宾船厂开工前船台准备工作的费用,淮宾船厂收到定金后,合同开始生效;船舶建造周期为十二个月,开工日期从宏洋达公司首批钢材和首批生产设计图纸到厂后的第三天起算。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宏洋达公司根据淮宾船厂的要求,在相关图纸尚未退审前先行向淮宾船厂支付了900,000元的定金及100,000元的预付款。淮宾船厂亦根据合同的要求,就涉案船舶的建造工作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建造化学品船资质认证。2006年11月27日,中国船级社接受淮宾船厂的建造检验申请。得知淮宾船厂通过建造化学品船资质认证后,欧海公司代宏洋达公司将已经于2006年9月设计完成的建造图纸报送给中国船级社上海审图中心进行审批。上海审图中心于12月22日回复宏洋达公司,表示接受宏洋达公司的申请。2007年3月30日,上海审图中心就宏洋达公司送审的图纸出具了审图意见书,提出了部分项目图纸需修改后重新送审的意见。欧海公司根据审图意见对图纸进行了重新修改,并再次报送上海审图中心。5月17日,宏洋达公司将上海审图中心部分审批完毕的图纸以及三套生产设计图交给了淮宾船厂,淮宾船厂的生产厂长司东向宏洋达公司出具了收条。 2007年5月22日,宏洋达公司向淮宾船厂出具《关于敦促淮宾船厂全面认真做好11000T化学品/油船开工准备的函》,表示鉴于涉案船舶的第一批图纸已经到位,第一批造船材料也已到位,要求淮宾船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6月23日,淮宾船厂向宏洋达公司出具函件,称:1、鉴于2007年比2006年的各项价格特别是工价均有上涨,要求宏洋达公司考虑上调加工费;2、由于等待图纸,导致淮宾船厂的船台长期闲置未产生应有的效益,损失严重,宏洋达公司应予适当补偿。宏洋达公司于7月1日回函,对淮宾船厂的上述要求予以拒绝。8月22日,淮宾船厂向宏洋达公司去函,要求宏洋达公司赔偿淮宾船厂的损失6,856,500元;如该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宏洋达公司前期存放在淮宾船厂的一切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厂。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1月至8月期间,淮宾船厂进行的主要工作是涉案船舶船台胎架及T型材的制作。 2007年8月27日,宏洋达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淮宾船厂返还宏洋达公司前期已交付的主机及钢材等,获得准许。当日,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在《交接证明书》中确认,淮宾船厂向宏洋达公司返还的330吨钢材中,有126.2475吨钢板已制作成船舶构件—T型材。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宏洋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根据淮宾船厂的要求支付了定金,该合同因此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