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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继照与陈有金、黄星铧、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中山海照制衣有限公司、银屏制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继照。 委托代理人:罗春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珠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继照。

委托代理人:罗春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珠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有金。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星铧。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金。

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金。

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中山海照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星铧。

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银屏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继照。

申请再审人柯继照因与被申请人陈有金、黄星铧,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中山海照制衣有限公司、银屏制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柯继照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柯继照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本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柯继照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