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9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统营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裕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宏,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汇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大统营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统营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