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抗字第86号 杨长祈与杨长赞、杨长颂、杨长求、杨长告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鲁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2〕41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