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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分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分公司。 负责人:万鑫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国,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分公司

负责人:万鑫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国,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兵,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南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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