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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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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强,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强,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永,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