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强,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永,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