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49号 委托代理人:刘玲,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同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康振起因与被申请人由凤英、一审被告康春雨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康振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