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少云。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幼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惠明。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幼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亚玲。 委托代理人:罗南建。 原审被告:罗崇祥。 法定代表人:郑亚玲,该公司董事。 申请再审人刘少云、刘惠明因与被申请人郑亚玲、原审被告罗崇祥、华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少云、刘惠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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