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14号 法定代表人:陈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杏梅,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婧然,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嘉达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祠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的(2010)晋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确认,当事人已经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中山嘉达灯饰有限公司并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本案。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