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 委托代理人:孙云龙,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广志。 委托代理人:袁秉龙,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飞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秉龙,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达旅业)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广志、京达旅业于2007年8月30日以谭万兴侵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深圳市罗湖区海珑华苑海天阁28整层的权属,依法判令该争议房产归两原告共同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日,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公寓楼协议书》,约定广志财务投资公司购买海龙王公司开发的深圳市罗湖区海珑华苑公寓海天阁16层(21套)、24层(19套)、25层(19套)、26层(19套)、27层整层、28层整层共计5,392.38平方米房产,总价款人民币46,168,828.08元(以下币种相同)。双方还对付款方式、房屋销售、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雷广志代表广志财务投资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名。 1999年8月13日,南阳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海龙王公司以电汇形式支付投资款100万元整,对此南阳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出具证明称上述款项系该公司代表雷广志专付投资购买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的首期款,该笔汇款实际所有人为雷广志。 2000年8月30日,海龙王公司与谭万兴签订一份深(罗)房预买字(20)第64741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谭万兴向海龙王公司购买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整层房产,建筑面积413.17平方米,总价款3,429,311元。双方在该合同还作出了其他约定。2000年9月4日,谭万兴作为借款人、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作为贷款人、海龙王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份《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谭万兴向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240万元用于购买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贷款期限20年,持等额还款方式分240期归还,每期应还本息16,617.92元。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作为按揭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海龙王公司则对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2月17日,雷广志与京达旅业签订一份《共同投资经营海龙华苑海天阁28整层房产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购买深圳市罗湖区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整层房产,其中雷广志已支付购房首期款1,029,310元及从2000年10月20日至2002年1月20日该房产贷款银行的每月按揭还款;京达旅业负责从2002年2月20日开始支付该房产贷款银行的每月按揭还款。双方共同利用该房产经营旅馆,京达旅业负责旅馆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盈余分配比例为雷广志30%,京达旅业70%;同时,双方同意该房产产权权益雷广志占30%份额,京达旅业占70%份额。 2003年8月6日,谭万兴向京达旅业员工高均亮出具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高均亮代为办理涉案房产的交付使用、房产证申领、房产管理、费用支付、房产抵押贷款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房产出租、房产出售及房款收取等相关事宜。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高均亮出庭作证称,涉案房产系谭万兴和京达旅业借用谭万兴名义购买并在银行办理按揭,2003年谭万兴通过办理公证委托书,授权其办理房产证以及有关房屋转卖的手续,包括契税、印花税、手续费等费用全部系由京达旅业支付。 2003年9月,京达旅业以谭万兴名义交纳了涉案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房产房屋买卖契税34,293元;2003年9月11日,涉案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房产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核准登记至谭万兴名下。 2007年4月,京达旅业及谭万兴等海珑华苑海天阁业主作为甲方,陈新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关于购买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产的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包含涉案海天阁28层房产在内的海珑华苑海天阁共114套房产,总价款45,870,541元。双方在协议书中还作出了其他约定。2007年7月23日,陈新乐向谭万兴拥有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3000065699帐号存入款项1,890,015.36元,陈新乐对此出具证明称该款项系代京达旅业支付的海珑华苑海天阁28整层房产的赎楼款,该款项的权利义务均由京达旅业承担。陈新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时还称,其实际是向京达旅业购买涉案房产,谭万兴当时是京达旅业的总经理,其在支付了涉案房产的赎楼款后因涉案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进行过户。 另查明:为证明涉案房产的银行月供款系雷广志和京达旅业支付,其提交了2000年9月5至2007年4月期间,向谭万兴拥有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3000065699帐号存入涉案房产按揭款总计123万余元的存款回单、存款明细表、转账汇款表等证据原件;同时,雷广志和京达旅业申请其公司出纳林丽娟、孙雨、马玉爽出庭作证,在庭审中该三名证人均称谭万兴在京达旅业任职,涉案房产的按揭款系京达旅业支付,并由该三人经办存入谭万兴的农村商业银行按揭帐户。 又查明:2001年1月5日,杨志明代表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海龙王公司因拖欠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27、28层装修工程款,故委托业主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代为支付工程进度款91万元。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了实际由深圳市京富来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5年3月7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深圳市奥特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91万元。 2001年3月2日,深圳市京富来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深圳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海珑华苑27、28层消防水及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改造安装工程,总价款131,088.46元。深圳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5日收到了京达旅业所支付的上述工程款项,并出具了深圳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深圳市奥特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出具了三份证明,内容分别为:1、我公司(原名深圳市京富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海珑华苑27、28层装修工程进度款总计人民币91万元系代雷广志支付,该款项的权利义务由雷广志承担;2、我公司委托深圳荣中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海珑华苑27、28层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工程的实际发包方及付款方均为京达旅业;3、2000年10月20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我公司代雷广志支付了涉案海珑华苑海天阁28层整层按揭款(付款方式为由我公司财务人员按时存入现金至扣款帐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营业部,户名:谭万兴,帐号:003000065699),该按揭款项的权利义务由雷广志承担。 2007年8月24日,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珑华苑管理处出具一份证明,称自该管理处2006年7月20日进驻海珑华苑以来,至2007年7月止,涉案房产所涉管理费、水费均由京达旅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