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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潜水电机厂、张边圣和张建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天军,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天军,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潜水电机厂

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边圣,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政,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建勇,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政,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潜水电机厂、张边圣和张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做出的(2010)鲁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