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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颖、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洁颖,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杰龙,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洁颖,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杰龙,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洁颖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0)闽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洁颖的委托代理人张杰龙、李发强以及被上诉人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云龙、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张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