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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贤与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忠贤。 委托代理人:姜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哲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忠贤。

委托代理人:姜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哲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东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正勋,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忠贤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吴忠贤向一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0年8月1日和2001年2月12日,二和纤维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二和纤维)与青岛二和分别签订两份《外汇借贷协议书》,二和纤维向青岛二和出借款项500万美元和400万美元。2000年10月27日,二和纤维与韩国合纤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合纤)签订《合并契约》,由韩国合纤合并二和纤维并承继其所有的债权债务。至2001年4月1日正式吸收合并完毕,并在韩国有关机关进行了合并登记。2001年11月6日,韩国合纤与青岛二和签订《外汇借贷协议书》,向青岛二和出借款项200万美元。上述三笔外汇借款均进行了外债登记,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适用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本金的偿还等内容,并附有还款计划表。2005年11月8日,根据青岛二和的申请,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出批复,同意青岛二和的700万美元外债转为注册资本,韩国合纤持有青岛二和的700万美元的股权占青岛二和注册资本的28.89%。根据合同约定,到2008年6月10日止,青岛二和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加利息为14,056,869美元。韩国合纤于2007年5月28日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为吴忠贤,根据韩国《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吴忠贤承继韩国合纤的所有财产并代替韩国合纤参加诉讼。吴忠贤起诉请求判令青岛二和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8年6月10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日,二和纤维与青岛二和签订《外汇借贷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外汇总贷款金额为500万美元,期限为最终贷款日起5年(包括2年据置时间)。2、资金用途为借贷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设备和运营流动资金。3、借贷方法为借贷款汇款时,在青岛二和具有所有必要资料的情况下,二和纤维根据请求判断资料无误时,方可向青岛二和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允许2次以上的分割付款。4、适用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为借贷资金的利率是年息8.5%,利息支付方式为6个月一付。 5、借贷本金偿还的日期以最初借贷日起5年分割均等额还款(包括2年据置时间),还款日期和利息支付的日期一致。协议并对滞延利息、还款本金计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1年2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外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外汇总贷款金额为400万美元,贷款期为7年(包括贷款当年)。2、贷款资金的用途为固定资产的购进及设置费的运营资金(周转资金)。3、支付方法:支付资金时,青岛二和须准备必要的材料,请求二和纤维判断没有疑点时一次性或分期汇到青岛二和指定的银行。4、借贷资金的利率采用年息8.5%,利息按六个月为一单位支付,即每年的8月31日、2月28日为支付日。青岛二和须到二和纤维指定的银行存款。协议并对借贷本金的偿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1年11月6日,韩国合纤与青岛二和签订《外汇借贷协议书》,借贷总额为200万美元。该协议书条款与2000年8月1日二和纤维与青岛二和签订的《外汇借贷协议书》内容相同。

依据上述《外汇借款协议书》,青岛二和先后三次分别从二和纤维和韩国合纤接收外汇贷款共计1,100万美元。上述三份《外汇借款协议书》、《外汇借款合同》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进行了登记,登记的外债编号分别为200037020040000027、200137020040000077和200137020040000073。

2000年10月27日,韩国合纤与二和纤维签订合并契约,约定韩国合纤吸收合并二和纤维,韩国合纤存续而二和纤维解散。在该契约的第六条“财产及权利义务移交”条款中约定,二和纤维应在2000年12月31日以目前的资产负债表和其他发票为基础,将其资产、负债及所有的权利义务移交给韩国合纤,并由韩国合纤接管上述内容。韩国合纤的营业执照副本载明,2001年4月1日合并二和纤维,2001年4月13日注册。

2005年7月26日,青岛二和董事会作出决议:1、青岛二和在韩国合纤项下的已登记外债本金700万美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原债务合同废止,外债登记注销,增资的投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2、根据以上协议,青岛二和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423万美元,其中增资后在韩国HK(株)项下的资本金为33.2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37%,在韩国二和化纤(株)项下的资本金119.5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4%,在韩国NNT(株)项下的资本金1,570.1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4.80%,在韩国合纤项下的资本金7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8.89%。增资后的投资总额为:4,950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可视经营情况陆续增加外债。3、同意对公司原章程的相应条款做相应修改。其它未涉及条款不变。4、决议经董事会成员签字后,应报批准机关核准,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签字人为董事长朴鲁起、董事朴东植、董事南秀姃。

2005年7月26日,青岛二和(甲方)与韩国合纤(乙方)签订债转股协议书,约定:1、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韩国合纤对青岛二和的本协议第2款所规定的的债权转换成青岛二和的投资事宜签订债转股协议。2、协议所述的债权是指韩国合纤对青岛二和的债权,债转股基准日为第3条所规定的基准日,金额为美元700万。3、债转股基准日为2005年5月31日。4、债转股方法是韩国合纤对青岛二和的债权转换成韩国合纤的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根据第5条的规定方式,分配韩国合纤的股权。5、债转股比率。韩国合纤对青岛二和的债权,因债转股,分配到韩国合纤的资本金和债转股的债权金额相同。因此,韩国合纤可享受青岛二和的金额为美元700万的资本金(注册资本金)。6、相互协商的义务。第7、8条还对保密和合同解释作出了约定。在该债转股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除协议双方之外。相关投资方韩国HK(株)的法定代表人朴东植、韩国NNT(株)的法定代表人朴鲁起、韩国二和化纤(株)的法定代表人李仁修也在该协议上签名并均加盖了印章。

2005年8月4日,青岛二和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和债转股协议书内容作出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责任编辑:国平